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士賢
相 對 人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相 對 人 羅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元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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