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鄧李香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張蕙敏(原名:張慧貞)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欄「法官黃翊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溫宗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林宜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