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07號
TYDV,100,訴,807,20130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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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張蕙敏
被 上訴人 鄧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7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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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