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健生
劉文俊
周小雲
馮睿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睿鋒
黎章麒
黃國勝
邱嘉宜
吳澤鑫
賴育柔
葉麗芬
黃楚珺
洪曼睿
陳寶銀
徐鴻伸
蔣安昱
曾秀蓮
陳薏安
梁心怡
黃雅惠
張曉雲
朱益輝
古于忻
彭素琴
郭語喬
李宛芹
李淑美
曾亭方
楊雅婷
劉軍鶴
何翊苹
陳于暄
曾育鈴
游敏琪
徐珮珍(原名徐佩珍)
戴雯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各核定為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上訴人應各繳如
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
│編號│上訴人姓名│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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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健生 │1,932,000元 │ 30,3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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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文俊 │1,281,000元 │ 20,656元 │
├──┼─────┼──────┼──────┤
│3 │周小雲 │ 354,000元 │ 5,790元 │
├──┼─────┼──────┼──────┤
│4 │馮睿璇 │1,429,000元 │ 22,7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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