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43號
TYDM,102,附民,243,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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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林豔玉
      林靂玄
      林立崴
      林伊紗
      林儷和
      林儷欣
被   告 戴嘉緯
      林志謙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2 人涉犯毀損及侵入住宅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9 月5 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74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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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