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40號
TYDM,102,聲,3240,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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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誌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度執聲付字第6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誌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誌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誌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102 年9 月4 日送監執行,嗣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2 月6 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3 年1 月19 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 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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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