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璁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50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璁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 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1.09公克,鑑驗耗 損0.008 公克,驗餘毛重1.082 公克),經檢驗含有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291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狀物品1 包(驗前毛重1.09公克,鑑驗耗損0.008 公克,驗餘毛重1. 082 公克),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 心於101 年8 月20日出具毒品檢體鑑驗報告1 份在卷可憑;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 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 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