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偉(原名呂訓偉)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 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 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 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 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 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2 、4 、6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 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附卷可參, 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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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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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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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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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2 日晚間│101 年7 月4 日凌晨│101 年9 月12日 │
│ │9 時許 │1 時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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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1 年度毒│新竹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063號 │偵字第1063號 │偵字第40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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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66│101 年度審訴字第66│101 年度審訴字第21│
│ 實 │ │3 號 │3 號 │8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1 年11月29日 │101 年11月29日 │102 年3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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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66│101 年度審訴字第66│101 年度審訴字第21│
│ 判 │ │3 號 │3 號 │8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1月29日 │101 年11月29日 │102 年3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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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助字第244 號(編號1 │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
│ │、2 所示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字第388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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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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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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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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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 年9 月12日 │101 年6 月14日凌晨│101 年6 月14日凌晨│
│ │ │0 時40分許回溯26小│0 時40分許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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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003號 │偵字第2631號 │偵字第26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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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21│101 年度審訴字第14│101 年度審訴字第14│
│ 實 │ │86號 │46號 │4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2 年3 月6 日 │101 年11月30日 │101 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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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21│101 年度審訴字第14│101 年度審訴字第14│
│ 判 │ │86號 │46號 │4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3 月6 日 │101 年12月24日 │101 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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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桃園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258號(編號5 、│
│ │字第3882號 │6 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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