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章
被 告 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足憑,是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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