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
度聲沒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潔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 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 偵字第792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2 年6 月25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LV肩背包2件、LV側背包1件 、LV手拿包1 件、GUCCI 肩背包1 件、GUCCI 手拿包1 件及 SALVATORE FERRAGAMO 皮夾1 件係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臺 北關稅局扣押筆錄1 件、鑑定報告書2 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 份附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黃玉潔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7926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102 年6 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 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LV 」、「GUCCI 」、「SALVATORE FERRAGAMO 」商標之商品, 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6 份(「GUCCI 」 3 份、「LV」2 份、「SALVATORE FERRAGAMO 」1 份) 、鑑 定報告書2 份及照片7 張等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10至19 、32至36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屬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 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表
┌──┬──────────┬───────┬─────┐
│編號│ 仿冒商標 │ 品 項 │數量(件)│
├──┼──────────┼───────┼─────┤
│ 1 │LV │肩背包 │ 2 │
├──┼──────────┼───────┼─────┤
│ 2 │LV │側背包 │ 1 │
├──┼──────────┼───────┼─────┤
│ 3 │LV │手拿包 │ 1 │
├──┼──────────┼───────┼─────┤
│ 4 │GUCCI │肩背包 │ 1 │
├──┼──────────┼───────┼─────┤
│ 5 │GUCCI │手拿包 │ 1 │
├──┼──────────┼───────┼─────┤
│ 6 │SALVATORE FERRAGAMO │皮夾 │ 1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哲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