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文誠
具 保 人 王立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立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立威因受刑人即被告余文誠( 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保字第53號)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 101 年12月10日出具之101 年保字第53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 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3194號通知具 保人應通知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 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 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以及具保人 之戶役資料、在監在押資料,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紙、基隆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102 年9 月1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職 務報告1 份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通知被告本人及命具保人 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 所獲,且被告已於102 年8 月2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2 年桃檢秋執子緝字3138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 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 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