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一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
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OP(penis ointment)」藥膏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一中係址設桃園縣○○○○○路000 號「情趣用品店」之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100 年11月至12 月某日,自網路上所購買之TOP(penis ointment) 藥膏1 條 ,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在 上開商店內販賣上開藥品以牟利,嗣於101 年3 月21日(聲 請書誤載為100 年3 月21日)晚間7 時40分許,因向客人兜 售上開藥品,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藥品。查被告所 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 年度偵字第82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藥品, 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5 月21日以101 年度 偵字第8256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 6 月18日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02 年6 月17日屆 滿,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上職議 字第8997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TOP(penis oi ntment) 」藥膏1 條,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有桃園縣衛 生局101 年4 月12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 月6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資佐證(參見偵卷第33、38頁),又該 「TOP(penis ointment) 」藥膏1 條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無訛(參見偵卷第7 至8 頁、第26 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