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發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38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發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779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 藥,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且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發偉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所犯藥事法第82條 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101 年4 月27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7796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5 月29日以101 年度上職 議字第80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02 年5 月28日期滿且緩起訴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 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 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 ,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品管理局100 年8 月9 日FDA 藥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聲沒字第 383 號卷第5 至6 頁),復有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1 份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他字第930 號卷第3 至18頁),且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此據被告供認明確,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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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藥品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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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SANA CHELATED MINERAL │16瓶(112 粒/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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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SANA MEGA ANTIOXIDANT │16瓶(112 粒/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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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USANA POLY C │24瓶(120 粒/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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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USANA PROCOSA │24瓶(120 粒/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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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USANA婦康寧 │17瓶(90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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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USANA心臟寶30 │35瓶(56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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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13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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