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交簡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7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業於102 年6 月 1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3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 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 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服用 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修 正後該項規定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法定刑,且增加「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要件,擴大該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範 圍,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並 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 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 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規定,合先敘 明。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 罪。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 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並已致生追撞 前車之車禍,又並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 成分高達每公升0.88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修正 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2 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7949號
被 告 陳忠智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忠智知悉服用酒類足以造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危險,竟於民國102年3月29日18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中正 北路某餐廳,與朋友聚餐,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後,在其平衡 感、定向力及感覺能力均已有所障礙,顯已不能安全駕駛之 狀態下,猶不顧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於同日18時10分 許,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RH號之自用小客車,從該餐廳 出發欲返家處,於同日18時15分許,行經桃園縣蘆竹鄉○○ 路0段000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撞上前方停等紅燈號誌之 陳協良駕駛車牌號碼00—9191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 處理,於同日18時40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 公升0.8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陳忠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2.被害人陳協良於警詢時之供述,
3.警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A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 車禍現場照片1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致不能 安全駕駛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康 惠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新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