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128號
TYDM,102,易,1128,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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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
緝字第280 號),經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
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壢簡字第47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興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 理,本院經審酌全案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刑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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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