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陳姝妤 詹偉駱被 告 傅元生 傅林素滿 傅竑凱 傅桂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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