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宜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40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宜德於民國(下同)102 年3 月 25日上午9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沿 桃園縣中壢市龍東路往中山東路方向直行,於同日上午9 時 23時許,途經龍東路838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有自然光線、 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 不能注意之情形,適王秋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起訴 書誤載為F6A -489 號)重型機車,直行於同向車道柯宜德 機車右前方,欲迴轉往龍岡圓環方向,亦未注意迴車時應看 清往來車輛,即擅自迴轉,柯宜德因而避煞不及,其機車車 頭與王秋鵬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王秋鵬受有兩下肢挫 擦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秋鵬於本院102 年9 月12日準備程 序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