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2年度,651號
TYDM,102,壢簡,651,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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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吉
      HSU PLOENTA
      CHU TUENJAI
      RUNGSAVANG TANAPORN
      陳邱駿
      朱淼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偵字第17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 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RUNGSAVANG TANAPOR」之記載,均應更正為「RUNGSAVANG TANAPORN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 欄內之被告RUNGSAVANG TANAPORN之姓名記載為「RUNGSAVAN G TANAPOR 」,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刑二庭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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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