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46號
TYDM,101,訴,446,2013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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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毓軒(原名金建民)
具 保 人 胡宸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3034、3806、6845、10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宸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二、查本件被告金毓軒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35萬元,由具保人胡宸誌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繳 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金毓軒嗣經本院合法 傳喚應於102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被告 金毓軒雖具狀聲請變更期日,但本院未為允准,並通知被告 金毓軒按時到庭,然被告金毓軒竟仍無故不到庭;又本院於 102 年9 月3 日合法通知具保人胡宸誌偕同被告到庭,具保 人胡宸誌並未偕同被告到庭;另被告金毓軒經本院拘提亦拘 提無著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金毓軒撰寫之刑事聲請變更期 日狀、被告金毓軒及具保人胡宸誌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報告書等件可按(見101 年度 訴字第446 號卷一第71頁正反面、同卷三第19至21、36至42 、50至55、66頁),足證被告金毓軒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 人胡宸誌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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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