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27號
TYDM,101,矚訴,27,201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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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誌中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陳禺榤(原名陳玉城)
被   告 葉治能
被   告 王薪閎(原名王興晨)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賴國慶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何建霖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尤國倫
被   告 姚秉良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呂志豪
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律師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康瑞民
被   告 陳世彬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劉錦融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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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