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誌中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段思妤律師被 告 陳禺榤(原名陳玉城)被 告 葉治能被 告 王薪閎(原名王興晨)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被 告 賴國慶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被 告 何建霖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被 告 尤國倫被 告 姚秉良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被 告 呂志豪選任辯護人 鈕則慧律師 紀亙彥律師被 告 康瑞民被 告 陳世彬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被 告 劉錦融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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