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14號
SCDV,99,勞訴,14,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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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桂德 
      田聖心 
      林應鑑 
      黃文龍 
      邱金龍 
      張振隆 
      張國柱 
      羅世偉 
      劉忠文 
      李思品 
      徐弘縣 
      彭金聲 
      劉燕經 
      周柳裕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
      劉志鵬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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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