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黃桂德 田聖心 林應鑑 黃文龍 邱金龍 張振隆 張國柱 羅世偉 劉忠文 李思品 徐弘縣 彭金聲 劉燕經 周柳裕 前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複代 理 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 劉志鵬律師 羅秉成律師複代 理 人 戴愛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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