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67號
SCDV,102,補,967,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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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
被   告 鄭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鄭仁德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8,676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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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