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
被 告 鄭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鄭仁德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
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8,676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
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