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49號
SCDV,102,補,949,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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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孫品菲
法定代理人 孫源杰
原   告 孫源杰
原   告 林煥章
原   告 陳月娥
前列孫品菲孫源杰林煥章陳月娥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榮聰、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陸佰叁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整,應再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参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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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