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43號
SCDV,102,補,943,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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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王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
玖萬零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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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