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40號
SCDV,102,補,940,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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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連渭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鴻彬黃榮宏葉錦龍曾鴻祥施尚智、魏
綉芬、張滿珠劉順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陸
拾肆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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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