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曾蔡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辰宇、黃美惠、魏曜雄、孟繁儒、孟慶誠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
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