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26號
SCDV,102,補,926,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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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曾蔡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辰宇、黃美惠、魏曜雄孟繁儒、孟慶誠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
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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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