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千代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查報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使用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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