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陳燕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李順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