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23號
SCDV,102,法,23,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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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設新竹縣芎林鄉○○村0鄰○○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西京  住新北市○○區○○○村0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彭美滿
           住新竹縣芎林鄉○○村0鄰○○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 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 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 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 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 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 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 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又事務 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 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 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 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 項、第61條至第63 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 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 號函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於民國 102 年6月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一章第二、四 條規定,原法人事務所及學校地址變更為新竹縣芎林鄉○○ 村0鄰○○000 0號,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章程 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 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提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修正章程第一



章第二、四條部分,乃涉及主事務所之變更,揆諸前引說明 ,僅屬變更法人已登記之事項,並未涉及捐助章程之組織或 管理方法,亦與財團財產之保存無關,自無聲請法院裁定准 許變更之必要。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按其情形可 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本 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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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