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陸拾貳萬零貳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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