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398號
SCDV,102,審訴,39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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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398號
原   告 邱鈺嵐
被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法定代理人 龍佛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母親邱黃九妹於民國73至74間在被告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前身為臺北市立療養院)住院期 間,因被告之醫生使用列管毒品,導致原告母親冤死,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址設於臺北 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或同法 第15條第1 項規定,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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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