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385號
SCDV,102,審訴,385,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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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張璟盈
      張萬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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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