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東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相 對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05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96年度裁全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 字第137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 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052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及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137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 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 (下同)102年8月20日雄院高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灣嘉 義地方法院102年8月27日嘉院貴檔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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