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羅元鴻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與附表金 額不一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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