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98號
SCDV,102,司票,798,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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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正遠興業有限公司羅元鴻等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與附表金
  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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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