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38號
SCDV,102,司票,738,2013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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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彭梓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庸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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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