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黃逸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
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
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曾啟輝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
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