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4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秀興、黃政鵬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係一般保証?或連帶保証?併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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