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25號
SCDV,102,司促,8625,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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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債 權 人 陳駿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淑豊曾偉智即曾釱麟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曾偉智即曾釱麟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曾偉智即曾釱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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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