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陳煜瀅 住台北市○○區○○街0號2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森印刷設計有限公司、高錦明、黃曉涵即黃
素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黃曉涵即黃素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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