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43號
SCDV,102,司促,8343,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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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
債 權 人 簡婉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純鳳、李俊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按日每百元10元之利息換算成年息為何?新台
        幣783,142元之請求,有無違反民法第205條之
        規定?如有,應縮減其請求。另新台幣783,14
        2元有無請求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約定日息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有
        ,有無違反民法第207條之規定?
       ②就新台幣330,440元請求自民國102年8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百元利息10元計算之遲
        延利息、違約金,有無違反民法第205條之規
        定?有無與102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確定支付
        命令部份重複請求?如有,應縮減其請求。
       ③就代墊款新台幣25,938元請求之依據為何?應
        提出釋明文件(原証二之書面並無代墊款之約
        定)。及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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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