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
債 權 人 簡婉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純鳳、李俊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按日每百元10元之利息換算成年息為何?新台
幣783,142元之請求,有無違反民法第205條之
規定?如有,應縮減其請求。另新台幣783,14
2元有無請求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約定日息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有
,有無違反民法第207條之規定?
②就新台幣330,440元請求自民國102年8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百元利息10元計算之遲
延利息、違約金,有無違反民法第205條之規
定?有無與102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確定支付
命令部份重複請求?如有,應縮減其請求。
③就代墊款新台幣25,938元請求之依據為何?應
提出釋明文件(原証二之書面並無代墊款之約
定)。及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