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柳英雄
即 被 告 莊文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兆龠、簡兆佑間因本院101 年度竹簡字
第308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7,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