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19號
SCDM,102,訴,119,2013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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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貞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60、2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美貞犯變造有價證券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變造之有價證券(如事實甲.四.至所載),均沒收;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之有價證券(如事實乙.一.㈠至㈡所載),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變造之有價證券(如事實甲.四.至所載)、偽造之有價證券(如事實乙.一.㈠至㈡所載),均沒收。吳美貞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 實
甲、⑴緣吳美貞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在天 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新竹市○○路0段000號清華大 學育成中心201室,下稱天宇微機電公司)擔任會計職務, 負責記帳、支付員工薪資及公司應付款項等業務,並負責保 管天宇微機電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之銀行印鑑章(下稱負 責人小章)、公司空白支票及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支票帳戶存 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天宇微機電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SBIR專用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 號),係從事業務之人。而天宇微機電 公司之銀行印鑑章(以下稱公司大章)由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保管。⑵又天宇微機電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取款流程:由吳 美貞檢附傳票等資料,依用途先填具存摺取款憑條,經實際 負責人安中平核對後,由實際負責人安中平於存摺取款憑條 上蓋用公司大章,再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 上,俾將前揭支領款項以轉帳、匯款或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予公司之客戶、廠商等應付款對象。⑶另天宇微機電公司開 立支票流程:係由吳美貞檢附公司客戶、廠商的發票或單據



,填寫客戶、廠商請款單,依用途先由吳美貞開立支票,在 支票上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核 對後,由安中平於支票上蓋用公司大章,如遇有已開立之支 票作廢情況,亦由吳美貞負責作廢,惟天宇微機電公司並未 明訂作廢支票之標準流程。詎吳美貞取得安中平信任後,為 下列行為:
一、吳美貞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 犯意,為下列業務侵占行為:
吳美貞於98年4月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新臺幣(下同)3 萬2130元 之取款憑條,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 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 、存摺至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 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 帳戶提領3 萬2130元,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 人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 占入己。
吳美貞接續於同日即98年4月3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以天宇微機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4 萬5298元之 取款憑條,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 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 存摺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4 萬5298元後, 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 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㈢吳美貞於98年6 月29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應支付報酬給合作對象李惠田為由,填具提款9 萬30 00元之取款憑條,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 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 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9 萬3000 元後,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所提領之9 萬 3000元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於同日吳美貞再以其個人名義匯款7 萬3000元給李惠田 ,將其中差額2 萬元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8年7月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0萬2000元之取款憑條,經 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



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0萬2000元,吳美貞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 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8年7月6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1萬8079元之取款憑條,經 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 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1萬8079元後,吳美貞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8年7月9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公司大陸辦公室員工薪資為由,填具提款金額各 29萬元之取款憑條2 張,共58萬元,經安中平於上開取款憑 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 ,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天 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 款帳戶提領58萬元,吳美貞原應將提領之58萬元悉數匯入大 陸員工陳佳延私人帳戶,用以支付公司大陸辦公室員工薪資 ,詎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所提領之58萬元 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而於同日自其上開個人帳戶匯款50萬元,折合美金1萬5119. 59元至大陸員工陳佳延私人帳戶,而將其中新台幣8 萬元之 差額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8年12月10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8萬元之取款憑條,經安 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 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提領8 萬元後,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 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 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1 月12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2萬2362元之取款憑條, 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



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 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2萬2362元後,吳美貞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款項,分作2 筆各4萬4978元、7萬7384元存入其 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 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3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8萬1921元之取款憑條,經 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 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8萬1921元後,吳美貞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5 月26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2 萬3750元之取款憑條, 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 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 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2 萬3750元後,吳美貞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接續於同日即99年5 月26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以天宇微機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2 萬1375元 之取款憑條,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 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 、存摺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2 萬1375元後 ,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 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8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3 萬8305元之取款憑條,經 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 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3 萬8305元後,吳美貞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提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8 月27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2 萬7517元之取款憑條, 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 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 銀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2 萬7517元後,未將該款項 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9月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電 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8萬4153元之取款憑條,經 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 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8萬4153元後,吳美貞基於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 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9 月2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50萬元之取款憑條,經安 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 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50萬元後,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 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10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3萬元之取款憑條,經安 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 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3萬元後,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 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10月2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10萬元之取款憑條,經安 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



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10萬元後,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 揭款項存入其個人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9年10月1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天宇微機 電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SBIR專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內的款項,欲轉入天宇微機電公司常用之土地銀行新竹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由吳美貞填具自天宇 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專戶提款 55萬8000元之取款憑條,經安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 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 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領55萬8000元, 吳美貞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該款項轉存入天宇 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 帳戶,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100年2月2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以天宇微機 電公司須支付款項為由,填具提款40萬元之取款憑條,經安 中平於該取款憑條蓋用公司大章,由吳美貞持負責人小章蓋 印於取款憑條上,再由吳美貞持取款憑條、存摺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自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提領40萬元後,未將該款項支付給公 司應付款對象,而將前揭款項存入其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予以侵占入己。 吳美貞於98年3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其會計 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票 日期98年3月5日、發票金額18萬3540元、受款人欄空白之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吳美貞明知該張支票係用以支付 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款,見該張支票受款人為空白, 認有機可趁,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支票予以侵 占入己,於98年3 月17日持該張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 示,將兌領款項18萬3540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於98年5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其會計 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票 日期98年5月5日、發票金額4 萬3772元、受款人欄空白之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吳美貞明知該張支票係用以支付 弘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款,見該張支票受款人為空白,



認有機可趁,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支票予以侵 占入己,於98年5 月11日持該張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 示,將兌領款項4 萬3772元存入吳美貞個人臺灣土地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二、吳美貞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為下列詐欺 取財行為: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98年9月8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 平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8年9月8日、發票金額6萬4,0 00元、受款人欄空白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 票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 於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 該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用印,復 將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8年9月8日持該張支票 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6萬4,000元存入其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 年10月30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補充理由書誤載為ABD,均予以更正,下同)0000 000 、發票日期98年10月30日、發票金額19萬元、受款人吳 美貞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發票人處蓋用 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於其他須開立之 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該張支票,而持 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將支票交付吳美 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8年10月30日持該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 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19萬元存入其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 年11月5 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8年11月5日、發票金額59萬8,3 50元、受款人吳美貞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 票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 於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 該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 將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8年11月5 日持該支票 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59萬8,350 元存入其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 年4月2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同 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 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4月2日、發票金額6 萬元、受 款人空白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發票人處 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於其他須開 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該張支票, 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將支票交付 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4月2日持該支票至土地銀行新 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6 萬元存入其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 年6 月17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6月17日、發票金額100萬元 、受款人空白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發票 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於其他 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該張支 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將支票 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6 月18日持該支票至土地 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100 萬元存入其土地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 於同日即99年6 月17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 負責人安中平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 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6 月25日(起 訴書、補充理由書均誤載為99年6月17日)、發票金額136萬 5,244元、受款人空白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張,並於支 票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 於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 該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 將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6 月25日持該支票 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136萬5,244元存入其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 年7月5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同 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 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7月5日、發票金額38萬5,400 元、受款人吳美貞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 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於



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該 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將 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7 月22日持該支票至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38萬5,400 元存入其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 年10月8 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10月8日、發票金額46萬元 、受款人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 張支票夾雜於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 認亦須開立該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 上蓋印,復將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10月13 日將該支票交付給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其向坤山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房地之部分價款。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0 年1月3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100 年1月3日、發票金額30萬元 、受款人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並於支票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 張支票夾雜於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 認亦須開立該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 上蓋印,復將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100年1月10 日將該支票交付給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其向坤山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房地之部分價款。
吳美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 年11月26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利用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同時開立多張支票之機會,先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 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11月26日、發票金額20萬8, 321元、受款人空白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張,並於支票 發票人處蓋用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再將該張支票夾雜於 其他須開立之支票內,致安中平陷於錯誤,誤認亦須開立該 張支票,而持天宇微機電公司大章在該張支票上蓋印,復將 支票交付吳美貞處理。吳美貞繼於99年11月26日持該支票至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得票款20萬8,321 元存入其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三、吳美貞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 犯意,為下列業務侵占行為:




天宇微機電公司因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由經濟部於99 年1 月12日撥付55萬9000元至天宇微機電公司土地銀行新竹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安中平於99年1 月13日 開立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期99 年1 月13日、發票金額55萬9000元、受款人欄空白之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交由吳美貞將該張支票提領兌現,俾 供轉存入天宇微機電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詎吳美貞於99年1 月13日取得該張 支票後,見該張支票受款人為空白,認有機可趁,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該支票予以侵占入己,於99年1 月13 日持該張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兌領款項55萬90 00元存入吳美貞個人所申辦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活存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四、吳美貞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 犯意及變造有價證券而行使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吳美貞於98年1 月22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其會 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 票日期98年1月5日、發票金額10萬2000元、受款人剛松股份 有限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用業務上保 管天宇微機電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 使之用,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 之同意,將支票上受款人「剛松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 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人 欄為空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 侵占入己。復於98年1 月22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 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10萬2000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地銀 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接續同日即於98年1 月22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 B0000000、發票日期98年1 月5日、發票金額5萬4732元、受 款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 1 張,利用業務上保管天宇微機電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 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 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將支票上原受款人「麥瑟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 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人欄為空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8年1 月22日 持該變造支票至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 5萬4732元存入吳美貞個人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於99年4 月21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其會 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 票日期99年4月5日、發票金額1 萬6808元、受款人久元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用業務上保 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變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將支票原 受款人「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盜用公司名義 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人欄為空白之前 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復 於99年4 月21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 所兌領款項1 萬6808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接續於同日即99年4 月21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 B0000000、發票日期99年4月19日、發票金額1萬9543元、受 款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 ,利用業務上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 之用,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 同意,將支票原受款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 除,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 款人欄為空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9年4 月21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 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1 萬9543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於99年5月7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會計業 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票日 期98年5 月15日、發票金額4萬3,772元、受款人弘碩電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用業務上 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 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 將支票原受款人「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 及將原發票日期「98年5月15日」更改成「99年5月1日」, 復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及更改處,變 造受款人欄為空白、發票日期99年5月1日之前揭支票1 張, 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9年5月7日 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並將所得票款4 萬 3,772 元存入其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吳美貞接續同日即於99年5月7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



000000、發票日期99年5月1日、發票金額14萬8788元、受款 人美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 用業務上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 ,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 ,將支票原受款人「美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盜 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人欄 為空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 占入己。復於99年5月7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 提示,將所兌領款項14萬8788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地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接續同日即於99年5月7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 000000、發票日期99年5月1日、發票金額4 萬4446元、受款 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 利用業務上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 用,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 意,將支票原受款人「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 ,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 人欄為空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 以侵占入己。復於99年5月7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 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4 萬4446元存入吳美貞個人臺灣土 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接續於同日即99年5月7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 000000、發票日期99年5月1日、發票金額368 元、受款人威 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股份有限公司,予 以更正,下同)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用業務上 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變 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將支票 原受款人「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劃線刪除,盜用公 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處,變造受款人欄為空 白之前揭支票1 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 己。復於99年5月7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 ,將所兌領款項368 元存入吳美貞個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於99年5 月26日,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因執行其會 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B0000000、發 票日期98年12月25日、發票金額126 萬元、受款人群茂電子 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用業務上保管公 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變造有價



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將支票原受款 人「群茂電子有限公司」劃線刪除,將原發票日期「98年12 月25日」更改為「99年5 月25日」,盜用公司名義負責人程 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及更改處,變造受款人欄為空白、發票 日期為99年5月25日之前揭支票1張,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9年5 月26日持該變造支票至土地 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126 萬元存入吳美貞個人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吳美貞接續於同日即99年5 月26日,亦在天宇微機電公司內 ,因執行其會計業務而持有發票人天宇微機電公司、票號AD B0000000、發票日期97年5 月25日、發票金額90萬元、受款 人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支票1 張,利 用業務上保管公司名義負責人小章之機會,意圖供行使之用 ,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實際負責人安中平之同意 ,將支票原受款人「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劃線刪除,將 原發票日期「97年5月25日」更改為「99年5月25日」,盜用 公司名義負責人程雪珠小章於前揭劃線及更改處,變造受款 人欄為空白、發票日期為99年5月25日之前揭支票1張,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復於99年5 月26日持 該變造支票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提示,將所兌領款項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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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冠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茂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