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朱育德
代 理 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趙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5144號),聲請交
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 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 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 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 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本條之適 用一方面係強制告訴人先循檢察機關內部之監督機制救濟無 效果後,始由法院為之,另方面亦促使檢察機關內部省視其 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法院有最終審查權,並非以法院為檢 察官偵查之延伸,法院不負擔偵查之作為;交付審判之制度 雖賦予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可依同法 第258條之3第3 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然法院於審查交 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 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 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且同法第260 條對於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 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 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 情形在內,故法院調查之範圍,應僅限於偵查中曾顯現之證 據,不得再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 查卷外之證據,否則,不僅有違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 立法精神並將與同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亦使法 院兼任偵查任務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法院裁定交 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 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
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 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 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 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 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 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朱育德前以被告趙宏昌涉嫌妨害名譽案件向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2 年度偵字第2793號為不起訴處分 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 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02年7月3日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51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且於同年月 10日送達於聲請人收受,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9日委由趙乃怡 律師具狀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案所有偵查卷宗查核屬實,並有高檢署102年7月16日 檢紀荒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達證書、本院收狀章戳等件 附卷可查(新竹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793號卷第91至92頁 、本院卷第1 頁),是以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處分書後10日內 委由律師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式上並無不合,先 此說明。
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及補充理由意旨略以:
㈠、被告多次故意於優像媒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痞客 邦)部落格網站使用帳號「amateratha」發表與告訴人於「 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相同文章標題之文章,顯示被告期使 一般大眾誤以為該等文章為告訴人所發表,導致一般大眾認 為告訴人為一使用不當手法銷售保險之業務員,已嚴重毀損 告訴人之名譽,構成交付審判之事由:
1、告訴人自約7年前,即開始於「PTT實業坊」論壇網站上使用 申請之帳號「amateratha」發表文章,告訴人於4 年前從事 南山人壽保險業務之工作後,為拓展業務,告訴人更積極使 用此一帳號「amateratha」發表與南山人壽保險業務相關之 文章,除了以文章針對一般民眾對於保險可能產生的疑惑予 以詳加說明之外,也期望能藉回答一般民眾的問題而達到廣 增業務來源之目的。因告訴人多年來一直以帳號「amaterat ha」發表與南山人壽保險業務相關之文章,點閱與回應的人 數亦不在少數,4年來所發表之文章數總計超過100篇,自發 表文章日期觀之,告訴人4 年來每個月都不間斷地發表與保 險有關之文章;又告訴人除了發表與保險有關之文章,針對 一般民眾對於保險可能產生的疑惑以主題方式予以詳加說明 之外,也以帳號「amateratha」用電子郵件方式回答一般民
眾的問題,4 年來,告訴人以帳號「amateratha」用電子郵 件方式回覆保險相關問題總計已超過9,000 封,這顯示有超 過9,000 個人次回應帳號「amateratha」,因此,已足使一 般關心保險業務相關文章的民眾足以認為以帳號「amaterat ha」發表南山人壽保險業務文章者係告訴人。而告訴人於「 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之登入資訊載明ID暱稱: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服務全省的南山人壽業務專員朱先生,亦 即有超過9,000 個人次之人認知帳號「amateratha」即為南 山人壽業務專員朱先生,合先敘明。
2、102年2月26日偵查庭偵訊時,對於檢察官訊問:「不是要代 表朱育德,為何使用跟朱育德相同的ID」,被告陳稱:「我 之前看到很多有趣的話術就是用這個ID所發表的,我才想到 要用這個ID…我就是沒有意圖要代表他,所以我在該網站完 全沒有提到PTT ,…一般人不會因此誤導」;惟查,被告於 痞客邦所架設之南山話術天地部落格中,多次擷取告訴人於 「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所發表的文章,可見被告所謂「我 在該網站完全沒有提到PTT ,一般人不會因此誤導」與事實 不相符合,真實的情況是被告於南山話術天地部落格所發表 之文章,不僅文章標題與告訴人於「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 所發表文章標題幾乎相同,甚至文章內容也需詳細判讀方能 區分二者之不同,以致於社會一般大眾誤以為痞客邦「南山 話術天地」amateratha帳號與「PTT實業坊」論壇網站amate ratha 帳號使用人均為告訴人;然告訴人刻意將部分關鍵字 修改,曲解告訴人之意思,導致一般大眾誤以為告訴人為一 唯利是圖之保險業務,已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3、茲就被告於南山話術天地部落格中,擷取告訴人於「PTT 實 業坊」論壇網站所發表的文章,說明如下:
⑴、101年2月10日,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 ha帳號發表「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只賠住院期間 用藥破解之」一文,該文內容為「關於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 險附約條款中的理賠項目: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 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也常常面對質疑,我用的話術如下 :等你能找到有醫院把藥品花費特別分出來,我就贊成你的 意見,如果這麼容易有爭議,早就有了,…我這邊全通訊處 所有業務員包括一堆做20年以上的,申請實支實付藥物理賠 ,從來沒在這一點上有過問題」。惟查,告訴人雖曾先於「 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上發表相關文章,表示「告訴人服務 之通訊處確實在理賠住院期間開立,出院後拿回家吃之藥品 上沒有發生過任何問題」,嗣後因有人提出問題質疑後,告 訴人遂於101年1月31日於「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上發表坦
承前揭說法有誤之文章。但10日後,被告卻故意於痞客邦「 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相類似內容之文章, 且被告明明非保險業務員,卻故意於前揭文章內聲稱「自己 服務之通訊處所業務員」、「我常用的話術」,顯見被告係 有意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該篇文章為告訴人所發表,且告訴 人明知該意見有誤卻仍故意持該等意見進行保險業務之行銷 」,被告故意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此篇文章,致使社會大 眾誤以為告訴人以此不當手法行銷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已 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⑵、101年2月15日,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 ha帳號發表「南山的非住院融通理賠話術」一文,該文內容 為「給面對南山條款不賠項目質疑的朋友,這是詢問總公司 理賠人員回答得到的答案,二、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 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住院開立出院後吃的藥)三、敷 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九、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其中藥品和X 光治療等項目,只要收據上沒有分別列舉,南 山都會照收據理賠,藥品的部分如果價格花費很高,則會找 醫院了解一下是不是治療上必須吃的藥品,如果治療上必須 的,則仍理賠」,告訴人曾先於101年2月14日於「PTT 實業 坊」論壇網站上發表相關文章,該文章標題為「南山住院醫 療保險附約的通融項目」,告訴人此一文章內容,前段與被 告前揭內容幾乎相同,然而告訴人於前段內容後,尚緊接註 明諸多關鍵提醒字眼,如「理賠人員的說法似乎是指標靶藥 物這種還是會賠,但個人建議標靶藥物這種還是買個重大疾 病險來處理比較好」、「提醒一點,通融在往後有取消的可 能,請留意」,然而卻遭被告故意刪除而轉載成為前揭「南 山的非住院融通理賠話術」一文,被告故意以amateratha帳 號發表此篇文章,前段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僅故意將告訴人 所註明關鍵提醒字眼刪除,且被告明明非保險業務員,卻故 意於前揭文章內聲稱「詢問總公司理賠人員」,被告此一手 法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該篇文章為告訴人所發表,且致使社 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以此不當手法行銷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 ,已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 。
⑶、101年5月14日,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 ha帳號發表「南山實支醫療險同保費保額低很多的對應破解 法三」一文,該文內容為「當健保統計資料不能用時,沒有 關係,這時候請拿出自家通訊處統計資料…反正我們通訊處 的內部資料沒人知道真假,真的有被發現甚麼不對的,只要
說我問過通訊處資深人員,得到的答案都是這樣,說沒發生 過錯了嗎,也就可以了…我很辛苦統計通訊處中一些資深主 管的理賠案例約150 件,住院自費有75件…」;惟查,告訴 人曾先於101年4月27日、同年5 月11日於痞客邦「南山的小 朱」網站上發表相關文章,該文章標題分別為「實支實付醫 療險的合理安排原則:不要拿肉燥飯來鬧笑話好嗎?」及「 保險的迷思(六)自費支出的分布型態與高額自費補助的必 要性」,告訴人前揭文章內容提及「健保資料不能用,是因 為健保局根本沒做過病患就醫時,收據上醫療自費支出金額 的相關統計,既然健保局沒有此類的資料,告訴人只能找通 訊處內各資深主管的理賠記錄來統計」,每一筆統計資料之 當事人性別、發生時間點、發生年齡、門診自費金額、住院 自費金額,告訴人皆有詳細記錄,因此,告訴人斷無捏造數 據之可能。然被告故意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此篇文章,內 容皆為健保資料不能使用時,找通訊處各資深主管的理賠記 錄來統計,且被告明明非保險業務員,卻故意於前揭文章內 聲稱「我問過通訊處資深人員,得到的答案都是這樣」、「 我很辛苦統計通訊處一些資深主管的理賠案例約150 件」, 顯見被告係有意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該篇文章為告訴人所發表 ,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以捏造統計數據此一不當手法 行銷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已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 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
⑷、101年7月18日,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 ha帳號發表「針對別家高雜費的醫療險(如NHR )的應對法 」一文,該文內容為「針對南山的雜費比其他家低很多這點 ,常常會在比較中被打趴,這時候千萬不要傻傻的去硬比, 只要說這是NHR迷思,NHR是富邦實支實付醫療險…但是我們 一定要說這是一種迷思…所以不用比較,比較是迷思」;惟 查,告訴人曾先於101年7月11日於痞客邦「南山的小朱」網 站上發表相關文章,該文章標題分別為「保險的迷思(七) NHR 迷思」及「數據是說明了事實,還是製造了迷思」,告 訴人前揭文章內容已充分說明「為什麼實支實付醫療保險的 總張數要比NHR 這種上限看起來高的保單管用,而這類理賠 項目差異性過大的醫療險,費率計算基準就不同,即便是精 算師也不大可能光看費率與項目就判斷出到底哪張醫療險才 可以算是比較便宜,說起來根本就沒有合適的比價基準,本 來就不可以貿然比價」,因此告訴人的意思是不該比較、不 能比較,但是被告卻故意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此篇文章, 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以此告知保戶「這是一種迷思」 、「不必比較」此一不當手法行銷南人壽之保險業務,已嚴
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⑸、101年10月23日,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 tha 帳號發表「洩漏客戶保單號碼給同公司業務有什麼不對 」一文,被告此一文章雖有加密,但是從文章標題可看出係 針對告訴人於同日發表「業務員對客戶的保單號碼,可不可 以提供給授權範圍之內的人?」而來,告訴人於前揭文章內 說明,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對於這種查詢,非承攬該保單之業 務員,只能詢問到該保單是否遵守某投保規則,至於保戶之 其他個人資料、保單的投保內容等皆無法得知,因此南山人 壽保險公司對於客戶隱私之維護比其他同業要求更嚴密,然 被告卻故意以此一文章導致一般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係一 任意洩漏客戶資料卻毫無悔意之保險業務人員,已嚴重毀損 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⑹、被告於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分 身帳號行銷應用教學」一文,該文內容為「前面文章有無聊 份子指責我開分身,會說這種話就真的是外行了,懂不懂網 路行銷重點是甚麼阿?就是口碑人氣,如果口碑差又沒人氣 該怎麼辦?當然就是開分身阿,…假裝路人問一些問題,再 自己去假裝熱心回答一下,遇到反對意見也可以用分身去攻 擊反對者,這樣一方面可以保持自己理性有風度的形象,又 可以讓自己看似有很多支持者…這時候不就成功達到行銷的 目的了?又不用真的動員親友,不是很完美嗎」,被告故意 以amateratha帳號發表此篇文章,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 人係於網站使用分身的方式,營造有很多回應者、很多支持 者之假象,再藉此方式達成保險業務行銷之目的,足以使社 合大眾誤以為告訴人係一為了行銷可以不擇手段之保險業務 員,已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 行。
4、查,原高檢署檢察長以「帳號名稱雖然相同,但是網址相異 ,自難認為被告使用該帳號名稱發表文章係冒用聲請人名義 為之」,而認為被告並無誤導大眾誤認身分之可能。惟查, 被告不僅僅是在痞客邦使用帳號「amateratha」,更以此帳 號架設「南山話術天地」,並且還發表一連串與南山人壽保 險業務有關之文章,且文章標題相同,僅文字內容細部有所 差異,是以,兩相比較之下,帳號名稱、南山人壽保險業務 、文章標題、文章內容此等要素均相同,難謂瀏覽網路之大 眾不會誤以為此均係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
5、又查,原高檢署檢察長以「縱被告發表之文章標題與聲請人 發表於他處之標題大致相同,文字內容亦需詳細判讀始能區 分二者之不同,亦難以誹謗罪相繩」,而認為被告未構成誹
謗罪,惟承前所述,將被告之文章內容與告訴人之文章內容 兩相比較,該二者間僅有細微之差異,例如將告訴人之關鍵 提醒字眼刪除、故意將告訴人已坦承錯誤之文章再度發表、 告訴人不得已以通訊處之理賠資料做統計,卻遭被告改為只 要向客戶宣稱有統計過通訊處之理賠資料即可、告訴人真意 為不能比較、不該比較,卻遭被告改為不必比較、比較是一 種迷思等,前揭差異足以致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為 一個不擇手段、唯利是圖之保險業務員,已嚴重毀損告訴人 之名譽,並影響告訴人保險業務員之工作甚鉅,被告前揭行 為確實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㈡、綜上所述,痞客邦「南山話術天地」中以amateratha帳號發 表之文章,多篇文章標題、內容幾乎與「PTT 實業坊」論壇 網站amateratha帳號所發表文章標題、內容相同,一般社會 大眾見到如此情況,便會誤以為「南山話術天地」中以amat eratha帳號發表之文章係告訴人所發表,然承前所述,該等 文章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告訴人為一唯利是圖、以不當手法 行銷南山人壽之保險業務,已嚴重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被告 已該當妨害名譽罪之犯行。被告確實涉嫌觸犯加重誹謗罪, 原高檢署檢察長未加查察,逕為駁回再議處分實有違誤。爰 懇請 鈞院鑒核,作成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等語。
四、聲請人朱育德以被告趙宏昌與聲請人前因保險相關問題,在 「PTT實業坊」網路BBS討論區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加重誹 謗之犯意,於101年2月10日至101 年10月23日間,以聲請人 在「PTT實業坊」網路BBS討論區之帳號「amateratha」為名 稱,在「痞客邦」網誌網站註冊架設「南山話術天地」之部 落格,並發表諸如「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只賠住 院期間用藥破解」、「南山的非住院融通理賠話術」、「南 山實支醫療顯同保費保額低很多的對應破解法」、「針對別 家高雜費的醫療險的應對法」、「洩漏客戶保單號碼給同公 司業務有甚麼不對」等多篇斷章取義的文章,內容涉及扭曲 並竄改聲請人本身在「PTT實業坊」網路BBS討論區所發表的 文章,造成聲請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㈠、訊據被告趙宏昌固不否認有於「痞客邦」網誌網站架設前開 部落格,並在部落格發表關於南山人壽保險理賠之相關資訊 及意見,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我創造這 個部落格是要讓大眾知道保險業務員推銷保險時會使用哪些 手法,我在痞客幫所用的帳號並不是要影射告訴人,是因為 我曾在「PTT 」討論區內看到很多有趣的話術,就是用這個
ID發表的,剛好這個ID在「痞客邦」沒有人使用,我才想到 要用這個ID名稱在「痞客邦」註冊;我在「痞客邦」部落格 發表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PTT」,告訴人在「PTT」上廣告 的個人電子名片,也無法連結到我架設的部落格,一般人並 不會誤認我所創設的「痞客邦」部落格是告訴人所有;研究 保險是我的興趣,我常在「PTT 」跟網友討論,進而反駁所 謂的銷售話術,但沒有中傷任何人,是告訴人對號入座,所 謂「話術」是指說話的技巧跟方式,所以「話術」這個詞語 ,並沒有貶損的意思等語。經查:
1、被告固以「amateratha」為名稱,在「痞客邦」架設「南山 話術天地」部落格,惟該帳號並未有足以特定使用者身分之 要素,並無法讓瀏覽網路之大眾,特定該部落格主人之真實 身分,此觀卷附該部落格網路列印資料即明。又帳號乃英文 及數字字串之組合,在不同網域上,即便是相同之帳號,亦 無法特定該使用者之真實身分是否為同一人,且一般討論區 及部落格帳號之申請並無身分及資格限制,而係採先註冊者 有使用權之模式,任何人均無限制他人在不同網域上使用相 同帳號之權利,再者,被告於「痞客邦」架設之部落格,亦 無提及告訴人於「PTT 」發表之相關文章內容,而告訴人( 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被告)於「PTT 」之電子名片檔所附之 連結(連結至「痞客邦」「南山的小朱」部落格,告訴人自 己在「痞客邦」註冊之帳號為「luciferous」),亦與被告 所架設之「南山話術天地」痞客邦部落格網址、使用者名稱 皆截然不同,此均有該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及「PTT 」名片 檔列印資料在卷可佐,是本件縱被告使用的「痞客邦」帳號 與告訴人在「PTT 」討論區使用之帳號相同,亦無誤導大眾 誤認身分之可能,不得遽認被告此舉有何妨害名譽之結果。2、所謂「話術」一詞,泛指任何言語表達之方式與技巧,一般 市面上亦有許多以「話術」為主題所撰寫之參考書籍,甚且 保險業務員接受訓練時,亦有相關「話術」之課程,此有金 石堂網路書店搜尋結果資料以及行銷話術課程訓練網頁資料 在卷可考,可見「話術」為中性之用詞,並無任何貶損之意 。而在現今社會,保險已成為民眾可得廣泛接觸之金融商品 ,理賠糾紛亦履見不鮮,大專院校多開設相關之學院系所, 而保險內容及保單條款,多涉及被保險人在意外發生後之權 益保障,是以鑽研保單內容及保險業務員於推銷保險時所慣 用之說話技巧,有助於釐清事故發生後之理賠爭議,減少保 險糾紛,顯屬與公眾利益相關,可受適當公評之事,本件被 告於痞客邦部落格發表之言論內容,諸如「南山人壽住院醫 療保險附約條款只賠住院期間用藥破解」、「南山的非住院
融通理賠話術」、「南山實支醫療顯同保費保額低很多的對 應破解法」、「針對別家高雜費的醫療險的應對法」、「洩 漏客戶保單號碼給同公司業務有甚麼不對」等內容,提及保 險人員於銷售保單時慣用之手法,供大眾購買保險之參考, 內容縱使尖酸刻薄,仍屬善意合理評論之範疇,而應予保障 。
㈡、綜上所述,被告架設之部落格並無使大眾誤認為告訴人所發 表之可能,且其討論保險相關話術之文章內容,尚屬合理評 論之範圍,依照前開刑法第311 條及大法官解釋意旨,尚與 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無庸以該罪相繩,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告訴意旨所述之罪嫌,應 認其罪嫌不足。
五、聲請人不服而向高檢署提起再議,經該署以102 年度上聲議 字第51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其理由略為: 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原檢察官調查結果,認被 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已於原不起訴處分書中詳敘其 理由。經查:被告固不否認於痞客邦網誌使用「amateratha 」帳號名稱,架設部落格發表有關保險業務相關文章等情, 然此「amateratha」之帳號名稱,為英文字母之組合而非姓 名,且被告係於痞客邦網誌使用此帳號,聲請人則係於 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使用此帳號名稱,兩者為不同之網域,另聲 請人除於PTT實業坊論壇網站使用「amateratha 」帳號外, 於痞客邦及其他各活動網站均使用「luciferous」帳號,聲 請人於痞客邦之網址與被告於痞客邦之網址截然不同,是該 「amateratha」帳號既是被告於痞客邦網誌所最先註冊登記 使用,與聲請人於痞客邦同一網誌上所註冊登記之「lucife rous」帳號不同,網址亦相異,自難認被告使用該帳號名稱 發表文章係冒用聲請人名義為之。又聲請人所指被告所發表 之文章,其內容均係針對保險業務銷售話術予以評論及表達 個人見解,意在與瀏覽網站之大眾分享對保險業務銷售話術 之觀察所得,並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聲請人名譽之言詞, 縱被告發表之文章標題與聲請人發表於他處之標題大致相同 ,文字內容亦需詳細判讀始能區分二者之不同,亦難以誹謗 罪相繩,聲請人指被告所發表之文章有曲解聲請人意思之處 ,而認被告構成誹謗,尚難遽採。原檢察官調查結果,認被 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無不合。再議意旨未舉出 其他積極事證,依再議意旨所述,仍無從認被告構成上述犯 行。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為無理由。
六、本院查: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 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 例足資參照。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業據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詳予偵查,並以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論述其 理由甚詳,復經高檢署檢察長再詳加論證而駁回聲請人再議 之聲請。今聲請人仍執前於偵查程序中所為之相同指訴,認 被告趙宏昌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本院依職 權調閱新竹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208號、102年度偵字第279 3號、高檢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5144號卷宗審查後,除引用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所載之理由而不再贅述 外,就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應予駁回之理由,另補充 如下:
㈠、被告趙宏昌確有向「痞客邦」網誌網站申請註冊帳號即暱稱 「amateratha」,同時建立「南山話術天地-教你南山的保 險要怎麼賣怎麼用話術化解對南山保險的質疑」部落格,嗣 並先後於101年2月10日、同年2月15日、同年5月14日、同年 7月18日、同年10月23日、同年11月9日,均利用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以上開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為名,在該「南 山話術天地-教你南山的保險要怎麼賣怎麼用話術化解對南 山保險的質疑」部落格內,分別發表標題各為:「『南山人 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只賠住院期間用藥』破解之」、「 南山的非住院融通理賠話術」、「『南山實支醫療險同保費 保額低很多』的對應破解法㈢」、「針對別家高雜費的醫療 險(如NHR )的應對法」、「洩漏客戶保單號碼給同公司業 務有什麼不對」、「分身帳號行銷應用教學」等6 篇文章等 情,業經被告趙宏昌於偵查中是認無誤(新竹地檢署102 年 度他字第208號卷第123頁),並據聲請人朱育德於偵查中指
述明確(新竹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208號卷第120至121頁) ,復有「痞客邦」網誌網站網頁列印資料6 份在卷可稽(新 竹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793號卷第47至63頁),自堪信為 真實。
㈡、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其誹謗之對象,以特定人或 得推知之人為相當,若僅影射而非明確指出某人某事者,自 不能遽依誹謗論處。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 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 。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 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 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 方屬之。故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 斷,實應依社會一般多數人於聽聞、閱覽言論後,是否可將 言論內容與特定對象為聯結,以此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 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 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仍應認為名譽 已受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自認遭言論影射之人主觀感情 ,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人之社會客觀評價並無影響, 即無名譽侵害之可言。本件綜觀聲請人朱育德所提供被告趙 宏昌以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名義,在「痞客邦」網誌 網站所建立「南山話術天地-教你南山的保險要怎麼賣怎麼 用話術化解對南山保險的質疑」部落格內發表之上述6 篇文 章,內容多屬被告對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人員銷售話術之 評論暨如何應對之指導,且均未提及、揭露任何足資辨別或 可得推知聲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明確特徵等相關資訊 ,足使閱覽其文章之社會一般人將其評論、指導內容與聲請 人為聯結,顯非就特定具體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實」予 以指摘或傳述,已難認被告係針對聲請人本人有何誹謗之情 ,抑或一般網路瀏覽者將因上述6 篇文章之內容,而對於聲 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產生貶抑、減 損之可能,自無從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相繩。㈢、至於聲請意旨雖仍執前詞,以被告故意於「痞客邦」網誌網 站使用與聲請人於「PT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站相同之帳號 即暱稱「amateratha」,並發表與聲請人於「PTT實業坊」B BS討論區網站相類似標題之文章,期使一般大眾誤以為該等 在「痞客邦」網誌網站之文章為聲請人所發表,導致一般大 眾認為聲請人為一使用不當手法銷售保險之業務員,已嚴重
毀損聲請人之名譽云云,然而本件聲請人朱育德乃將其文章 以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為名,發表於「PPT實業坊」B BS討論區網站(網址為:http://ptt.cc/bbs/Insurance ) ,被告趙宏昌則係將其文章以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為 名,發表在「痞客邦」網誌網站「南山話術天地-教你南山 的保險要怎麼賣怎麼用話術化解對南山保險的質疑」之部落 格(網址為:http://a materatha.pixnet.net/blog),該 「PPT實業坊」BBS討論區、「痞客邦」網誌網站之網址、網 域不同,設立經營者有別,使用族群亦迥異,聲請人逕認網 際網路瀏覽者可自然連結認定在「PP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 站上註冊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者,與在「痞客邦」網 誌網站註冊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者,為同一使用人, 顯屬擅斷。再者,網路上張貼文章本得以匿名方式為之,且 常以第一人稱來轉述第三人親身經歷,此為一般使用網路者 所周知之事,又網際網路上並未限制使用者僅得使用單一帳 號或單一暱稱,故在不同網址、網域間,倘非刻意針對數個 形式上相同之帳號、暱稱所發表之各該文章、留言內容加以 整理、歸類,實難據以分析數個形式上相同之帳號或暱稱間 ,是否係同一人註冊使用,或源自不同之人註冊使用,而為 相類似論述之文章發表,此為網際網路之特點所在,亦為一 般網路論壇、討論區或部落格所常見,而查聲請人於上開「 PP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站、被告趙宏昌於上開「痞客邦」 網誌網站「南山話術天地-教你南山的保險要怎麼賣怎麼用 話術化解對南山保險的質疑」部落格,均未將其2 人真實姓 名、年籍揭露、公開於各該網頁上,此有聲請人於「PTT 實 業坊」BBS 討論區網站、被告於「痞客邦」網誌網站之使用 者基本資料網頁列印畫面2紙存卷可參(新竹地檢署102年度 他字第208號卷第99頁、第134頁),是以除該二網站之管理 權限者外,一般網際網路瀏覽人僅能窺知註冊會員所填寫之 帳號即暱稱、職業、電子郵件、座右銘等周邊資料,均無從 得知渠等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況參諸前揭聲請人於「PP 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站使用者基本資料網頁列印畫面內容 ,聲請人於「PT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站乃記載其帳號即ID 暱稱為「amateratha(南山的小朱)」、MSN (即線上通訊 軟體帳號)為「s863170@mail.yzu.edu.tw」、Email(即電 子郵件地址)為「s8631 70@gmail.com」、行動電話為「00 00000000」、其部落格(blog)網址則為「http://lucifer ous.pixn et.net/blog」,而經點選聲請人上開部落格(bl og)網址「http://luciferous.pixnet.net/blog 」,即可 連結至聲請人於「痞客邦」網誌網站所建立、名稱為「南山
的小朱」之部落格,聲請人並於該「南山的小朱」部落格之 「自我介紹」區域中,記載其在「痞客邦」網誌網站註冊之 帳號即暱稱為「luciferous」、任職公司為「南山人壽」、 職業為「南山人壽業務人員」、Email為「s863170@gmail.c om」、MSN為「s863170@mail.yzu.edu.tw」;此外,聲請人 於本件刑事告訴狀中復自述:「本人從BBS 時代開始就在網 路上活動,至今於各活動網站所使用的登入ID都是lucifero us,唯有PTT 因為當年註冊時,luciferous已經被人先行註 冊,故PTT才使用amateratha這個id,所以在PTT外,任何打 著amateratha名義架設的網站或部落格,與本人完全無關」 等語(新竹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208號卷第74頁),足徵聲 請人於「PTT實業坊」BBS討論區網站,係因未及註冊其慣用 帳號即暱稱「luciferous」之不得已緣故,始向該網站註冊 使用帳號即暱稱「amateratha」,至於其在「痞客邦」網誌 網站及其他網路論壇、討論區、部落格等各該不同網站、網 址、網域,則均係註冊使用帳號即暱稱「luciferous」,顯 然聲請人固於「PTT 實業坊」論壇網站註冊使用帳號即暱稱 「amateratha」,然該「amateratha」之帳號即暱稱在相異 之網站、網址、網域間,實仍未達致祇要「觀其帳號、暱稱 」必定「知悉其人為何人」之著名程度,難認有何同一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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