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甫
江文雄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
85號、第1489號、第2428號、第570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相甫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文雄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文雄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4 日以96年度易字第7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18日以97年度易字 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8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19日以97年度聲字第47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8年4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 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與陳相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26日晚間7 時42分許,由江文雄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相甫一同前往新竹 縣關西鎮○○街○○路○00號前,由陳相甫徒手竊取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上、陳德坤所有之車用電瓶2 個,得 手後將其變賣,所得由陳相甫與江文雄朋分花用殆盡。嗣經 陳德坤目睹上情並報警處理,經警通知陳相甫與江文雄到案 說明,始查悉上情。
三、陳相甫另行起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陳永汀、黃柏甯、鄭仙樹、 詹羅燈、洪偉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孫英子等人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陳德坤、孫英子、黃柏甯、鄭仙樹、徐嘉佑、陳素琴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相甫、江文雄所犯 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陳相甫、江文雄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認定被告陳相甫、江文雄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一)被告陳相甫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 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 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6 至9 、67至71頁,102 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至3 至 5 、102 年度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4 至8 頁,102 年度 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2 至4 頁,本院卷第61至64頁)。(二)被告江文雄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 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 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2 至4 、64頁含背面,本院卷第61至64頁)。(三)被害人陳德坤、孫英子、黃柏甯、鄭仙樹、詹羅燈、洪偉 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陳永汀於警詢、偵查中之 指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查卷第11至16頁,102 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15至17、80至81頁,102 年度 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13至14、17至18、20至21、23至24 、26至30、32至33頁,102 年度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5 至10頁)。
(四)證人魏美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2 年度5703號偵查卷第 9 至10頁)。
(五)證人張為宏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2 年度偵字第14 89號偵查卷第6 至14、67至68、81頁)。(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贓 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及扣案證物照片、蒐證照片、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7張(見102 年度偵字第1485號偵 查卷第18至19頁,102 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1至30 頁,102 年度偵字第5703號偵查卷第36至43頁,102 年度 偵字第2428號偵查卷第11至13頁)。
(七)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陳相甫、江文雄上揭犯行 至堪認定,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相甫就如事實欄二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江文雄就如 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二)共同正犯:被告陳相甫、江文雄就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陳相甫就如事實欄二及附表各編號所示共 15次普通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時間、地點相異,被害 人亦不相同,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四)累犯;被告江文雄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爰審酌被告陳相甫、江文雄正值青壯,竟不思守法 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兩人共 同竊取被害人陳德坤所有之車用電瓶2 個後,予以變賣供 己花用;被告陳相甫復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多次 竊取被害人孫英子、黃柏甯、鄭仙樹、詹羅燈、江若瑜、 洪偉勝、徐嘉佑、陳素琴、陳耀湘、陳永汀等人所有之財 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不足 取,對於社會治安影響亦鉅,惟念其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之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公訴人就被告江文雄部 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8月,經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認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達懲戒之效果,併此敘明。(六)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陳相甫因疑另涉犯他案,現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分別偵辦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倘其犯行係在前案假釋期間內,而經法院判決 確定,則有撤銷假釋之可能性,則本案即不構成累犯;倘 日後被告未被撤銷假釋,則檢察官自可依法聲請更定累犯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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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得財物 │被害人│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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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2年1月2 │新竹縣關西鎮│熱水器1 個│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上午10時│正義路191 號│(已發還孫│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許 │(仁愛幼稚園│英子據領保│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管)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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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2年1月3 │新竹縣關西鎮│鋁門紗窗2 │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上午7時 │正義路191 號│扇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許 │(仁愛幼稚園│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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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2年1月4 │新竹縣關西鎮│白鐵蹺蹺板│孫英子│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上午10許│正義路191 號│2 組(已發│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仁愛幼稚園│還孫英子據│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領保管)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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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2年1月12│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下午2時 │西安里6 鄰老│沙拉油2 桶│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20分許 │街1 號(阿汀│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豆腐店)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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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2年1月13│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下午2時 │西安里6 鄰老│沙拉油2 桶│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30分許 │街1 號(阿汀│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豆腐店)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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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2年1月19│新竹縣關西鎮│福壽牌大豆│陳永汀│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下午3時 │西安里6 鄰老│沙拉油2 桶│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30分許 │街1 號(阿汀│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豆腐店)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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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2年2月15│新竹縣關西鎮│新東陽肉乾│黃柏甯│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晚間6時 │正義路27號(│禮盒1 盒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2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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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2年3月初│新竹縣關西鎮│鬼故事書2 │江若瑜│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某日下午4 │中豐新路臨2 │本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時許 │之1 號(7-11│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便利商店)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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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2年3月3 │新竹縣關西鎮│高粱酒6 瓶│鄭仙樹│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 │中山路31號(│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愛心聯盟超市│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錦大店)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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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2年3月2 │新竹縣關西鎮│沙宣洗髮精│詹羅燈│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下午3時 │北平路488 號│2 瓶、高露│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許 │(友聯社賣場│潔牙膏5 條│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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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2年3月5 │新竹縣關西鎮│沙威隆洗髮│洪偉勝│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下午3時 │北平路465 號│精2 瓶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許 │(大龍大賣場│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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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2年3月20│新竹縣關西鎮│新臺幣(下│徐嘉佑│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中午12時│正義路51號(│同)700 元│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許 │關西鎮公所)│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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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2年3月31│新竹縣關西鎮│87,388元 │陳素琴│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晚間6時 │正義路51號(│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20分許 │關西鎮公所)│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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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2年3月25│新竹縣關西鎮│40,000元 │陳耀湘│陳相甫犯竊盜罪,處有│
│ │日中午12時│光復路46號(│ │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37分許 │陳耀湘服務處│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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