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檢驗師法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21號
PCDA,102,簡,121,201309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孟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醫師檢驗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原告應另行提出上開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各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