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0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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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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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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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泉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2 年5 月3 │7,800,000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重陽分行│日 │元 │ │ │
│ │王旭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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