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24號
PCDV,102,訴,724,2013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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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冷冬梅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被   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   告 曾信嘉 
      楊志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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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