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冷冬梅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被 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 告 曾信嘉
楊志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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