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張燕卿 李惠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凌嘉妤 劉泰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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