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安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湘君
被 告 王正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4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