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2號
PCDV,102,訴,212,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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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楊榮宗
被   告 陳恆隆
      林政村
      陳敬藏
      褚宗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謝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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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