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陳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楊榮宗
被 告 陳恆隆
林政村
陳敬藏
褚宗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謝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